彩礼应返 赠与不还

安徽法制报 2018-06-22 10:55 大字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婚前给付彩礼返还纠纷案。

五河男子郭飞与张美经媒人介绍相识,2016年底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随后分居。郭飞及家人两次到张美家因彩礼、陪嫁物品等问题争吵,要求张美返还彩礼,因争执不下,郭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经郭飞同意,张美做了引产手术,庭审中,张美要求郭飞支付引产手术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郭飞与张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现双方分居生活,郭飞要求张美返还彩礼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郭飞主张给付张美的皮草钱、改口费、压岁钱、上车礼等,给付张美弟弟下车礼等均符合当地风俗,属于赠与。张美的陪嫁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应予返还;张美婚约期间,怀孕引产所支出的有效医疗费3746.2元,属于合理支出,可适当在彩礼款中抵扣。据此,法院判决:张美返还郭飞彩礼款5万元及黄金等饰品,郭飞则返还张美的陪嫁物品。 ·赵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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