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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借钱容易 村委会还钱难 债务一拖就是19年 法院判决:连本带利还清为止

淮河晨刊 2018-01-17 13:03 大字

本报记者 陈春怡

都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可你听说过“公家”向“私人”借钱迟迟不还的吗?还真有这么回事。近日,五河县法院就对一桩发生在19年前的借款纠纷进行了审判,村民胡大海终于能够连本带利拿回自己的钱款了。

事情还要从1999年说起。那年1月10日,胡杨村村委会为了完成村里税费征收任务,向本村村民胡大海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时任胡杨村村委会主任的胡国昌给胡大海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然而,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胡主任只是告诉胡大海,“等村里有钱了就还”。

一年后,胡杨村与邻村杨林村合并为胡林村,并村后的胡林村对这笔借款一直没有偿还。多年来,胡大海一直向胡林村索要借款,胡林村历届负责人屡屡以各种方式推诿,有人表示没有钱还,还有人则称借款不是胡林村欠下的,所以不用承担。于是,这笔糊涂账胡大海一讨就是十多年。

实际上,胡林村早年财政确实困难,胡大海也能理解。但时间进入21世纪,胡林村在政府政策扶持下,经济情况已大有改观。2017年2月,在再次索要欠款被拒后,胡大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胡林村村委会并没有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胡杨村为了完成本村的税费任务,向村民胡大海借款5000元,系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两者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原胡杨村与原杨林村合并为现今的胡林村,原胡杨村村委会的债务应该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故胡林村委会对胡大海具有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时双方约定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现胡大海仅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同时,《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最终,法院判决,胡林村应偿还胡大海借款5000元,并自199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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