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两农民倾倒废渣污染环境
两名农民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印刷电路板废渣,严重污染环境。近日,五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人赔偿五河县环保局因此遭受的损失47.9万余元。据悉,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五河县申集镇农民董守伟从外地先后将70余吨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记载,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运至其在该镇大董村村内非法设立的一处加工点,用粉碎机粉碎后加水用筛床筛选出铜,出售牟利。被告人董守亚负责该加工点日常管理,其间,董守亚联系张某倾倒废渣。张某等人分别将印刷电路板废渣运至五河县城关镇漴潼河南堤、小圩镇怀洪新河山西闸水泥上堤路、怀洪新河杨庵段大坝等处倾倒。同年4月23日,五河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予以查处,查扣了尚未处置的废弃印刷电路板5.74吨、废渣5.66吨及废水。同年4月27日至29日,五河县环保局在上述倾倒现场共计清理印刷电路板废渣62.14吨,同时支付了清理废渣运输费、检测费、保管费等合计10.7万元,后期处理查扣的上述印刷电路板、废渣及废水又支出37.2万余元,合计支出47.9万余元。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河县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向五河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五河县法院对两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案发后自动到案,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两被告人称因疾病无力赔偿,但其亲属愿意为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将赔偿款支付至法院。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五河县环保局所支出的费用是行政执法成本,不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处理上述废弃印刷电路板、废渣、废水的行为不仅是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为防止环境污染、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两被告人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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