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出车祸同桌三人均担责

新安晚报 2021-12-13 09:49 大字

本报讯蚌埠男子吴某某骑行到朋友家做客。席间,四人饮用了4瓶白酒。酒后,吴某某又骑行回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吴某某家人将共同饮酒的另外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蚌埠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中午,吴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到陈某某家中做客,其间吴某某与陈某某、陈某北、邱某某四人共饮用4瓶白酒。餐后,吴某某驾驶电动车单独离开陈某某家。下午2时25分许,吴某某沿306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向吴某某亲属送去2000元慰问金,并称事发前曾劝告吴某某不要酒后驾车回家,但其未听劝阻。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作为宴席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提供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陈某某在吴某某酒后骑行电动车离开时,未能及时对其予以阻止,陈某某在吴某某去世后,与吴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赔偿20000元。

陈某北、邱某某作为同席饮酒活动的参与者,对吴某某的驾驶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吴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对死亡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陈某北、邱某某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吴某某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40318.5元,遂判决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家人20000元,陈某北赔偿16806.37元,邱某某赔偿16806.37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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