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共有房屋 “前夫”承担违约责任
吴某在其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朱某,又在收取朱某的定金不久后离婚,并将案涉房屋转入妻子王某名下,朱某将吴某、王某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期,蚌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吴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向朱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7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朱某与吴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朱某购买吴某、王某位于本市蚌山区住房一套,房价款690000元,首期款230000元,逾期超过五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房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时,王某不在现场亦未签名,朱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6900元并向吴某交付定金20000元。吴某与王某于2019年10月离婚,案涉房屋转入王某个人名下。后吴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朱某买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朱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朱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即向吴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6900元,而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未在现场签名亦未在合同上补充签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案中双方的合同并未签署完成,故对朱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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