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两院”联合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吴媛媛
12月4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履行检察和审判职能中办理了一些有影响、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法检两院就其中部分案例进行联合发布。
案例一
蚌埠市某器化玻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案情经过
自2014年7月15日起,蚌埠市某器化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销售员周某某在其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到期后,在未进行续期办理的情况下,向蚌埠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等销售硫酸、盐酸、甲苯等易制毒化学品,累计经营数额200余万元。审查起诉后,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到孙某某系未能通过资格考试而无法进行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续期,主观恶性不大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决定对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向法院提出对孙某某、周某某适用缓刑,被告单位罚金从轻的量刑建议,被禹会区人民法院采纳,判决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某器化玻有限公司被处罚金三十万元;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企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慎处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案例二
淮上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四职能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企业经营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淮上区一房产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在“义通09线吴小街支线”10千伏高压线下堆土,造成高压线路对地小于6米的安全距离,对地面行人造成危险,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同时,该线路涉及淮上区万达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市先辉纺织厂等50余家民营企业和10余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六千余户居民生产生活用电,若高压电力线路安全和电能保护出现安全问题,将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调查核实后,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5日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执法检查施工方,消除安全隐患的检察建议,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并于7月3日前,联合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堆土等完成高压线路断电、改线工作,消除了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涉及沿线六千余户居民和60余家单位生产、生活用电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探索公共安全“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全面履职,保障单位经营和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电力线路、设备的安全,促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促进企业“稳增长”,维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
案情经过
2016年初,王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某物流园内成立汽车玻璃门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张某某、熊某某等玻璃业务员购买假冒“宝马”“奔驰”等公司品牌的汽车玻璃,在蚌埠市内向多个汽车修理厂和周边客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侦查机关在王某某的汽车玻璃店及仓库内查获假冒“宝马”、“奔驰”等公司品牌的汽车玻璃共计1000余片,经鉴定市场价格为70余万元。
2019年5月5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2月7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后王某某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扰乱了注册商标市场秩序,对相关企业的商标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审查起诉时明确侵犯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的计算方式,对实际销售的价格、标价、市场中间价等数额进行准确认定,严格审查商标真伪鉴定问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震慑了销售假冒汽车品牌玻璃的不法人员,保护了众多国际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蚌埠市科技创新策源地战略定位,促进企业“稳增长”。
案例四
安徽某有限公司、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案件中全面综合考虑,既依法惩治犯罪,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案情经过
刘某某系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安徽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程某某从蚌埠市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某乙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涉及税额17万余元,价税合计121万余元,全部被刘某某用于安徽某有限公司进项税抵扣。
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向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从有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出发,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敦促上述公司维护正常经营,筹集资金补缴税款。最终刘某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2020年9月27日,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安徽某有限公司、刘某某提起公诉,鉴于刘某某认罪认罚、坦白、退回赃款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职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全面综合考虑,注意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既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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