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因疫情期间售卖假口罩获刑 同时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

淮河晨刊 2020-08-21 08: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闻晓红)疫情期间,四人非法售卖假冒口罩,销售额达九万余元。近日,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在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宣判,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被判令共同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二十七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初,被告人梁某、张某得知社会上急需大量防疫口罩,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至被告人郭某、冯某夫妻经营的日用百货店订购口罩。被告人郭某在与被告人梁某、张某商谈后,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飘安”“卫安”牌一次性口罩和无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等共计4万余只。卖家通过快递将上述口罩发送至蚌埠后,被告人冯某按照被告人郭某的安排,负责接收并移交给被告人梁某、张某。被告人梁某、张某以每只口罩人民币1.4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被告人郭某、冯某货款共计人民币58240元。后被告人梁某、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将上述口罩以人民币2.1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査扣和追回部分涉案口罩。经检测,查扣和追回部分涉案口罩均系不合格产品。

鉴于梁某等四名被告人销售伪劣防护口罩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四名被告支付口罩价款三倍赔偿金27万元,通过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口罩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口罩,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二十七万元,在省级性媒体刊登警示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公开涉案口罩的销售时间、销售范围等信息,提示消费者勿使用伪劣的一次性口罩,以消除危险,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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