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太小不能正常停车 却要缴管理费物业:按合同办事业主:不该给不合格车位买单律师:业主应按合同缴费,但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淮河晨刊 2020-06-18 07:12 大字

小区车位动辄几万元一个,如果购买后发现车位尺寸太小,能像网购一样退换货吗?退换了之后,需要重新拟订合同还是沿用旧的合同?

最近,市民顾女士因为调换车位遇到了一些麻烦事,车位管理费到底应该从何时开始缴纳成为了她和物业争执的焦点。

车位太窄,车主要求换车位

市民顾女士前几年在新地城市广场买了房子,考虑到家里有2部车子,于是直接买了2个地下车位。“当时房子也没盖好、没交付,我们都是看图纸买车位,买的时候只能看到2个车位紧挨着,大概位置是在哪一片,觉得还行,就付钱签了合同。但时隔一两年,进库停车时才发现车位有问题。”顾女士说,她和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一次购买2个车位。小区车位是在2018年10月31日交付使用,当时合同上的交付时间也是2018年10月31日。

顾女士说,交房时,一家人只是对房屋进行了仔细验收,觉得车位没什么好验的,就没仔细去验车位。因为房子没有入住,没装修,所以房子和车位都一直空着。

直到2019年夏季,媒体曝光新地城市广场地下车库有一批车位尺寸太小,导致业主没法正常停车。顾女士说,自己这时才突然想到,自家车位的尺寸不知是否合适。

2019年10月,顾女士开始装修新房,这时她才特意和丈夫两人同时将车子开进地库测试车位。自家的两个车位,是一块被三堵墙隔开的独立空间,两辆车可以同时停进车位,但如果要保证一辆车的车门能正常打开,另一辆车的车门就无法正常打开,因为三面都是墙壁。顾女士说,她也遇到了不能从车门正常进出的尴尬。于是,开始向开发商提出要求,更换车位。

2019年11月2日,开发商同意为顾女士更换一个车位,对之前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但2个车位交付的时间并没有变化,依然都是2018年10月31日。

业主:不合格车位,为啥还要交管理费

前段时间,小区物业开始向车主收取车位管理费。顾女士被通知要缴纳2个车位的管理费,按照合同要求是从2018年10月31日车位交付之日起缴纳。

但顾女士并不认可物业公司的算账方式。“因为车位太小,其中有一个车位是隔了一年给我调整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向我征收车位管理费啊,因为有一个车位并不能正常给我使用。”顾女士认为,一个车位的车位管理费从2018年10月31日算起,另一个车位的车位管理费应从2019年11月2日算起。因为物业和车主存在计算方式的分歧,顾女士的另一个车位的车位管理费无法正常入账,以至于她的车辆没法正常进入地库。

物业:缴费依据按合同约定

昨天上午,淮河晨刊记者联系了新地城市广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倪先生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各项费用的依据,所有资料都是从销售部门直接移交过来的。顾女士一家买车位签订的合同,2个车位的交付时间都是2018年10月31日,所有信息都录入了系统中,物业公司无法私自更改这些信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即便有一个车位是2019年调换的,但合同中明确的交付时间依然是2018年,所以物业只能按照这个时间段计算业主的车位管理费。业主如果对这个计价时间段不认可,可以向开发企业提出要求,更改合同。

开发商客服:业主错过了集中车位调换时间,合同难改

2019年,新地城市广场一批地下车位尺寸不达标,车主无法正常停车的新闻曾轰动一时。当时,开发商为一批业主调换了车位。“2019年,当时我们为145名业主集中换了车位,也给这批业主们免了车位管理费。但这位女士并没有赶上这一轮集中调换,而且她的车位调换也和其他业主的情况不太一样。”昨天,开发企业客服部负责人朱女士向记者表示,所有车位统一交付的时间就是2018年,145名业主集中调换车位并且免除一年的车位管理费,是因为这部分车主全部是3联车位中间的位子,车辆无法正常停放,而顾女士的车位是可以停放车辆的。开发企业当时是本着尽量满足业主诉求的原则才多方协调给予调换,所以车位交付时间依然是2018年10月31日。

就目前情况来看,朱女士表示,很难为顾女士更改合同日期。

律师:车位不符合要求,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车主和物业看似都有自己坚持的理由,但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呢?

“物业公司坚持按合同办事,没有问题,业主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蚌埠市律师陈宗瀛表示,物业执行合同约定计费,没有问题。业主缴纳车位管理费,应当从2018年10月31日算起。虽然中途换了车位,但车位管理费也应当承担,因为物业在这期间承担了管理的责任。

业主在车位交付时,“怠行使权利”,疏忽了对车位的验收,以至于在一年后才提出调换车位,对事件发展到今日的局面有一定的责任。但业主拿到的车位尺寸偏小,不能正常停车,尽管后来进行了调换,但这过程中,业主也遭受了损失,这部分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目的,损失应由开发商赔偿。”陈宗瀛认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18年10月31日没有问题,但开发商为车主调换车位的时间是2019年,这期间车位管理费一直产生,但业主却不能正常使用车位,车位管理费白白损失,这笔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也就是说,顾女士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缴纳车位管理费,但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日,因为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与合同约定目的不同,所以这期间的车位管理费,应由开发商对顾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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