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高速出故障 消费者获退还租车费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彭佳佳朱瑨晗)租赁汽车在高速上发生故障,刹车失灵,租赁人采取紧急措施,随后异地还车。在担惊受怕之余,租赁人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租赁公司退还租车费用。
2018年9月25日,原告刘先生在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一台。同年9月27日17时54分左右,刘先生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启扬高速,途中车辆刹车突然失灵,在此紧急状态下,刘先生凭借丰富的驾驶经验,通过紧急操作使该车停了下来。在等待3个多小时后,租赁公司的救援车队到达。租赁公司向刘先生提供一辆小型轿车由其继续使用,并将事故车辆用拖车拖走。当日21时48分,原告刘先生将轿车还至被告公司南京某店。被告收取原告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368元、基本保障服务费为95元、手续费为20元、异地还车费436元、基础补充保障130元、减去294元订单调整价,共计755元。
车辆高速出了故障,自己却还要支付费用,刘先生越想越是愤懑,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5月,蚌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条款签订后,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提供车辆,原告也已在验车后使用了被告方提供的车辆,原告理应依约向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但因被告在原告自认租赁的车辆出现问题后,同意为原告更换车辆,该更换行为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时间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在事故发生地附近被告门店就近还车,故车辆租赁费中的异地还车费436元被告理应返还原告。
针对原告诉请的增加三倍赔偿金额,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又因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非侵权责任纠纷,赔礼道歉不在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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