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点评 法律会维护一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陆春虎

淮河晨刊 2019-12-09 08:29 大字

网友“行浩天下”反映:“我是万达广场大白鲸游乐场的一名保洁工,自开业以来,我一直在那工作,干了6年。但是前几天,现在的店长跟我说公司不需要我了,让以后别来了。我让店长出具手续,店长说我工作期间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工作期间,工资都是公司总部通过工商银行直接打入公司办的银行卡,我一直都在公司打考勤卡,有工号,有工作服,服从公司考核。公司这样解雇我,难道没有任何补偿吗?”

这是本期新媒问政版面上的问题,也是目前许多个体劳动者经常遭遇到的一个问题。为此,蚌埠市人社部门给予了详细的回复。

人社部门这样表述:“1、如果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或已享受退休待遇,则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即不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般从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方式、单位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界定),则用人单位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需具备正当的理由。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应当依法支付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与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3、此事您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您需要找准用工主体(即您与哪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关系,应由哪家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向蚌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认定。”

广大读者和网络朋友们也许会说,编者为什么要这样不厌其烦地重复上面的文字呢?编者所要表达的本意是,法律会维护一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此处可以借用我们传统的一句口号,那就是——劳工神圣!

编者在此还要借这个问题,尽可能详细地告诉广大读者和网络朋友们,我们作为神圣的劳动者,拥有哪些法定的权利,我们应当如何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有效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友“行浩天下”提出的是一个被无端解雇的问题。编者要说,企业一方解雇工人也是属于企业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应当理解和接受。解雇本身,与劳动者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工作年限等等无关,而与企业本身的运营好坏有关。因此,被解雇,不代表劳动者不优秀或者不合格,而是代表企业的运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企业在承担自己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过错)的时候,对遭解雇的劳动者进行补偿,就是天经地义的,这也是对劳动者遭解雇进行经济补偿的道德基础和法律来源。所以,作为被解雇的劳动者既要坦然接受失去工作的现实,也要充分运用法律权利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编者最后要和广大读者及网络朋友们说,失去工作的时候,要把法律作为自己的武器,紧紧依靠党和政府,才能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的法律会维护一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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