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殳家车队”骨干涉两项罪名获刑三年半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卢刚)11月11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对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殳家车队”宣判,被告人殳成杰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殳元进、殳国洋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蚌埠某水泥公司矿山骨料线生产开始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28人先后组成殳家车队,缴纳保证金、建立微信群从事蚌埠某水泥公司矿山石子运输。为垄断石子运输经营,殳家车队车主及驾驶员数次通过言语威胁、堵路等方式强迫其他车主退出运输经营,强迫蚌埠某水泥公司、怀远某有限公司等接受其运输服务,在蚌埠某水泥公司矿山附近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额60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先后以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为首要分子,殳元景、殳国起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并多次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殳成杰、殳景田、殳永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悔罪表现等,法院综合评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殳成杰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殳元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殳国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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