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 19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获刑

蚌埠日报 2019-10-14 07: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彭佳佳)10月12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伟伙同洪鹏纠集一伙社会闲散人员租用蚌埠市某小区民房,成立名为“涌昇商贸公司”的空壳公司(无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该组织以公司化方式运营,成员分工明确,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形成固定的“套路贷”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借借款,虚增借款金额,通过收取上门费、保证金、押金等方式收取额外费用,使借款人实际所得借款被减少,债务被虚增。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以洪鹏、王伟为首的犯罪组织采取殴打辱骂、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5起。

被告人宋长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长期盘踞在蚌埠市万达广场、南翔城市广场一带,争强斗狠,为了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纠集被告人侯春宝、张家喜、郭茂月、章连运等人破坏社会秩序,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宋长乐与戴言辉在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1号楼8号门1304室合伙经营了一家名为“滴滴快贷”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被告人戴言辉出资十万元,被告人宋长乐运营,五五分成,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放款给贷款人,借款周期一般为15日,按日收取高额利息5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宋长乐又先后召集其“老弟”解斌、程智杰、张家喜、郭茂月、章连运,对逾期未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贷款人,采取上门威胁恐吓、喷漆、堵锁眼等方式暴力催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有3人以上固定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符合恶势力定性,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具体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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