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二审 地方立法为犬只套上“安全绳”

蚌埠日报 2019-08-26 07: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靳瑾)8月23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了二审。作为蚌埠市人大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所立的第7部实体法,《条例》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就引起高度关注。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征求意见、讨论修改,通过二审的《条例》轮廓已定。按照计划,《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中有哪些内容,旨在解决什么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先睹为快。

明确监管部门划出活动“禁区”

从有法可依到执法必严,众所周知法律的关键在执行。一只小狗,管理却涉及公安、城管、卫健等诸多部门。如何明确部门的彼此职责?在《条例》中,对养犬的不同行为都明确了执法主体,细化了部门职责,以防推诿扯皮,“三个和尚没水吃”。首先,在第六条中明确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以及乡镇街道等部门的职责;在第九条中明确了如何受理有关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如何移交。“《条例》中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尽量不遗留真空地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桂阳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或直接向12345市长热线进行举报、投诉。“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调查处理。”

其实,绝大多数人讨厌的,是遛狗不拴绳、放任自家狗对着陌生人乱叫、带着狗在马路上草坪里随地大小便的行为。对此,市民赵先生深有感触:“老婆怀孕,每次陪她在楼下遛弯都得严防小狗扑人。”他告诉记者,小区里随处可见各种大小的犬只。有几次小狗围着妻子转圈还闻来闻去,看得他心惊胆战,就怕咬上一口。不光如此,还经常看到小狗在草地撒欢,一旁的小孩却吓得哇哇哭。找狗主人交涉,却只得来一句:“我家狗不咬人,再说这又不是你家地方。”几次理论费心耗神却没有结果,赵先生干脆带着登山杖散步,遇到小狗及时驱散。

犬只活动的边界在哪?在二审通过的《条例》中,也将养犬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划分清楚,明确除了导盲犬和工作犬之外,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室内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还有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都是不能携带犬只踏足的“禁地”。如果带着犬只打出租车,也必须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后才行。否则将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并非所有室外场所对犬只都是禁区。公共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是否对狗狗开放。如果禁止犬只进入,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与此同时,携带犬只出户必须遵守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拴上不超过1.5米的束犬绳、不得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牵引、避开高峰时段乘坐电梯、及时清除粪便、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规定。

养狗更要守规矩“任性”就会挨罚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了导盲犬和扶助犬,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如果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逾期不改正的,不仅要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要送交犬只收留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不过,在明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前,个人已在限养区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个人应在条例施行三十日内妥善处置;已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要在条例施行一年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原养犬登记证重新办理登记。

在第四章《法律责任》对放纵犬只吠叫、伤害他人,未经登记养犬、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养犬,或是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等情形都有明确规定。记者注意到,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后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随处可见的宠物诊所,甚至把路边的人行道圈起来、在小区空地搭起窝棚养犬,一直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不仅明确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以及犬只收留场所要遵守的规定,也明确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楼顶、楼道、架空层、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不拴狗绳、不戴狗牌出门,或是不及时清除粪便的,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不光是限制条例也有对犬只的保护

事实上,《条例》不仅是对养犬设限,也通过法律保护了犬只的权益。比如养犬人应当按照时限规定携带犬只到认可的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对养犬的个人和单位设立门槛等。“为犬只发放登记证、智能犬牌,禁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等条例规定,甚至最高可处一万元的罚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永久介绍说,犬只死亡后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也是对犬只和人类健康的保护。

犬只的队伍日益庞大,《条例》也明确政府应当根据管理需要,通过设立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犬只收留场所。鼓励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积极参与的犬只收留活动。而且犬只收留场所要采取必要的免疫、治疗措施。领养人放弃饲养领养的犬只,应当送回犬只收留场所。另外,要通过各种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尽管没有对虐待犬只的行为和处罚予以明确,但是对犬只的基本权益有了初步的保护。”张永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法规还将不断完善。

历经多轮讨论修改计划明年5月施行

“6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仅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就有90多条;时隔两个月,十二次会议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仍有很多代表提出了修改意见,抓紧最后一分钟表达自己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桂阳告诉记者,无论家中是否养犬,大家对《条例》的关注都超乎想象。在陈桂阳看来,一方面,小狗作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如今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对很多人来说甚至是家庭成员一样的存在;另一方面,遛狗不拴绳、随地大小便也导致“狗患”突出,很多市民对此深恶痛绝。新闻中也曾经报道过老人儿童被狗咬伤后患狂犬病不治身亡,以及在公共区域撒播异烟肼来毒狗等极端行为。“爱狗”和“禁犬”的声音针锋相对,法律的出台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

陈桂阳参与了立法全过程,为此多次赴外地取经。在她看来,制定一部管用、好用的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在法理上立得住,更要结合本地实情,才不会出现“排异反应”。“可以说,立法全过程凝聚了各方的意见和智慧,已经比较成熟。”她说。据悉,条例在通过一审、二审之后,将于近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批准,计划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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