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及有关机构调整的决定 (2019年5月10日蚌埠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蚌埠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关于调整市人大机关机构编制的批复,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设立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调整,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综合室,其原有职责分别划归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职务自然免除;将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由原来的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调整为与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其职责相应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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