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郭云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4-19 09:07 大字

本报讯 本报4月16日报道的蚌埠郭云岑涉恶犯罪集 团案一审宣判。4月17日上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 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 人郭云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5名被告人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云岑、蒋伟、彭闯以及史玉明 (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郭云岑为首,史玉 明、蒋伟、彭闯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阳、陈楠、朱正伟等人为 成员的恶势力,并在蚌埠市蚌山区嘉年华、钓鱼台及南山郦

都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 云岑、蒋伟与史玉明、田春(另案处理)在蚌山区某KTV内要 求开包间,郭云岑等人称其提供的会员卡内有2000元,经 KTV收银员张某查询会员卡内并无余额。随后,蒋伟、田春 等人打砸吧台上的计价器等物品,又对经理刘某、收银员张 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刘某,郭云岑等人还声称要砸了KTV,后 该KTV老板姜某到场后按照郭云岑等人要求向该会员卡内 充值2000元。之后,被告人郭云岑、蒋伟与史玉明等人又与 在该KTV唱歌的被害人周某发生口角,继而对周某、沈某进 行殴打致周某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自2016年4月 至2018年9月,以被告人郭云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 KTV强拿索要伤人、以家中进小偷为由在小区门前讹人伤 人、酒后滋事邀约伤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岑、蒋伟、彭闯等人为共同实 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符合恶 势力定性,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处。

(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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