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六被告一审获七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刑期

淮河晨刊 2019-04-18 09:09 大字

本报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彭佳佳

4月17日上午,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郭云岑、蒋伟、彭闯、陈阳、陈楠、朱正伟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多次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为非作恶涉嫌恶势力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云岑、蒋伟、彭闯以及另案处理的史玉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郭云岑为首,史玉明、蒋伟、彭闯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阳、陈楠、朱正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蚌山区花鼓灯嘉年华、钓鱼台及南山郦都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明,2016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云岑、蒋伟与另案处理的史玉明、田春在蚌山区某KTV内要求开包间,郭云岑等人称其提供的会员卡内有2000元,经KTV收银员张某某查询,会员卡内并无余额。随后蒋伟、田春等人打砸吧台上计价器、烟灰缸等物品,又对经理刘某、收银员张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刘某,郭云岑等人还声称要砸了KTV,狂妄至极。后KTV老板姜某某到场后,按照郭云岑等人要求向该会员卡内充值2000元。同日21时许,被告人郭云岑、蒋伟与史玉明等人因在向KTV老板姜某某索要会员卡金额时,与正在该KTV唱歌的被害人周某发生口角,遂在索取到会员卡金额后,前往KTV的一包间内对周某、沈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同时查明,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云岑与史玉明到禹会区某小区保安室内,史玉明称其家中门被打开,可能进了小偷,要求保安赔偿11万元,实际其家中并未被盗。随后,史玉明和郭云岑对保安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的同事许某某上前拉架,郭云岑和史玉明又对许某某实施殴打,致许某某、张某某分别造成轻微伤、轻伤二级。

此外,201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郭云岑和冯陈成酒后在蚌山区某小区门外遇到被害人沈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郭云岑对沈某等人进行辱骂挑衅,在沈某向郭云岑多方解释认错人了后,郭云岑仍不依不饶,并又打电话给被告人陈阳。随后,被告人陈阳、陈楠、朱正伟、彭闯以及史玉明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郭云岑、陈阳、陈楠、史玉明、朱正伟、彭闯对被害人沈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沈某造成轻伤一级、周某某轻微伤。

证言多达40余份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4月10日上午,该案在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岑、蒋伟、彭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了以郭云岑为首,蒋伟、彭闯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阳、陈楠、朱正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认为,以被告人郭云岑为首的恶势力,在蚌山区花鼓灯嘉年华、钓鱼台及南山郦都一带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00元,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云岑、蒋伟、彭闯、陈阳、陈楠、朱正伟以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符合恶势力定性,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充分、详实地展示了全案证据,清晰完整再现本案证据链条,其中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多达40余份。法庭重点围绕是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等展开调查及辩论。在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六被告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主犯获刑七年

4月17日上午,蚌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郭云岑为首的恶势力在蚌山区花鼓灯嘉年华、钓鱼台及南山郦都一带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00元,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及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云岑、蒋伟、彭闯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符合恶势力定性,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郭云岑、蒋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被告人郭云岑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蒋伟、彭闯、陈阳、陈楠、朱正伟接受郭云岑的指挥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云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余5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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