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8人犯罪集团多次进行非法采砂 市中院集中宣判两起犯罪案件32人获刑

蚌埠日报 2019-04-04 07: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4月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犯罪集团案件,其中一起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对32名被告判处七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两起案件,包括侯某云等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及罗某标等8人犯罪集团非法采砂案件。上述两案分别经禹会区人民法院、淮上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查明,在侯某云等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侯某云系较明显的首要分子,彭某等人系重要成员,其余相关人系一般成员,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侯某云、彭某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侯某云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伙同原审被告人彭某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已充分考虑各上诉人犯罪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进行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针对罗某标等人非法采砂一案,二审法院查明,罗某标利用其在采砂办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组织、指挥、控制江某建等七人非法采砂行为或帮助行为,并以“带泵费”名义从中获收取巨额非法利益,致使在禁采区的淮河流域形成了以罗某标为核心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河道防洪、航运、水生态造成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其团伙应定性为犯罪集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考量各上诉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各个量刑情节,尤其考量该犯罪团伙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河道防洪、航运、水生态造成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予以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对两起案件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罗某标等8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侯某云等24人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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