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终审获刑十七年六个月
本报讯 11月9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此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程瀚,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大学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后担任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程瀚在此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7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被告人程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提出上诉。程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收受贿赂与事实不符、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省高院对此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龙江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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