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被指控 法律援助证清白

安徽法制报 2018-10-10 11:48 大字

本报讯 通过查看监控截图,敏锐捕捉到图像中纹身图形与涉案当事人手上纹身的不同,进而坚持准确运用证据规则,最终为受援人洗刷罪名讨回清白。10月9日,记者从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了这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2016年4月12日,周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8月10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周某某起诉至龙子湖区法院。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用,通过看守所向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决定给予周某某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并于2016年9月18日指派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江涛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2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饭店后窗翻入,进入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人民公社饭店室内,将陈某某存放在吧台抽屉里的5000元盗走。然而,当江涛律师接受指派,会见了周某某,并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进行分析后,却认为本案据已定罪的证据存在缺陷,且认定周某某犯罪的关键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无法成立。

因为,根据周某某案件卷宗材料第50页的监控截图显示,江涛律师发现截图上显示盗窃行为人手上的纹身“毒蝎子”图形与周某某的不同,盗窃行为人的纹身“毒蝎子”的尾巴是顺时 针旋转,且是上翘的,而周某某的是反时针旋 转,方向是下垂的。江涛律师通过蚌埠医学院 附属第一医院皮肤科了解到,纹身是用有墨的 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形成的图案,一旦纹上,终身 难以清除,具有不可替代性。抓住此案证据上 存在的重大瑕疵,江涛律师继续查阅卷宗材料,发现了还存在缺乏指纹对比等问题。

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江涛律师起草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出庭为周某某做无罪辩护。 2016 年 12 月,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 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9 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责令周某某退赔被 害人陈某某 5000 元。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江涛律师继续担任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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