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品房与户型图不符构成违约
本报记者 李晓群
蚌埠市民崔某向蚌埠某房地产公司交纳2万元购房定金,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随后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崔某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户型与购房合同中的户型图不一致,因此拒绝收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崔某向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坐落在蚌埠市朝阳南路与黄山大道交口第41幢1单元12层房屋共有4户,崔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同中签订的房屋为该单元的中户,而双方在平面户型附图中确认的房屋户型为该单元的东户。据此,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崔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公司销售人员对房屋户型标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
在商品房预售中,作为合同附件的户型图标注的房型、位置等房屋信息与合同中的房号信息存在认识分歧的情况下,如合同签订时缺乏现房参照,买房人诉讼主张按户型图标注内容确定买卖标的的,一般应予支持。开发商若主张户型图标注内容错误,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即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案中,蚌埠某房地产公司向崔某交付的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户型图中双方共同确认的房屋户型位置不一致,房地产公司主张该户型图中的房屋位置系销售人员标注错误,并提出确认房屋户型以现场实际为准,但由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并非现房买卖,该房地产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现场确认房型和房屋具体位置,故其仅凭宣传资料和合同中载明的房屋户型等主张户型图标注错误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房屋户型图系房地产公司单方提供,属合同格式内容,相对于购买人而言,房地产公司对户型图应具有更为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故其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对房屋户型标注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应以户型图标注的内容为准,因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户型图标注内容,应认定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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