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1元水性笔”引争议

新安晚报 2018-08-02 11:43 大字

蚌埠龙子湖区法院称案件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律师称浪费司法资源

拍卖标的黑色水性笔一支,市场价1元,起拍价1元,保证金0.1元,增价幅度0.02元(或其整数倍)……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连续发布30起这样的“一元水性笔”拍卖。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每起拍卖涉及案件的执行标的都比较大,这在网上引起了极大争议。

事件

法院拍卖“1元水性笔”

昨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发现,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7月30日10点、31日10点,拍卖一支市场价为1元的黑色水性笔,这支笔是该院在案件执行中所得。目前,该起拍卖已经流拍。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拍卖标的黑色水性笔一支,市场价1元,起拍价1元,保证金0.1元,增价幅度0.02元(或其整数倍)。

竞买公告页面上有一则附件,是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7)皖0302执953号之三的执行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显示,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做出的(2017)皖0302民初字1号民事裁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永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8年7月13日做出(2017)皖0302执9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朱永军所有的黑色水性笔一支。

记者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查询发现,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发布的“1元水性笔”拍卖共有30起,其中28起目前的状态是“已结束”,起是“撤回”。

调查

案件执行标的都比较高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了上述拍卖所涉及案件的判决书——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字1号的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至7月,被告朱永军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夏文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后归还40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6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60万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2017年9月22日,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为朱永军,执行标的为160万元。

记者还发现,多起“1元水性笔”拍卖涉及到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标的都很高,其中,(2017)皖0302执1034号案件为陈涛与曾富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曾富贵执行标的为10万元;(2017)皖0302执1036号案件为张德勇与柏文乐民间借贷纠纷案,柏文乐执行标的为25万元;(2017)皖0302执1090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王朝贵,被执行人为郑雷,执行标的为3万元;(2017)皖0302执1177号案件中,执行标的为17.7万元,被执行人还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巨额案件执行标的与“1元水性笔”拍卖,形成鲜明对比,引起大量关注。

法院

已对相关人员批评教育

昨日下午,记者拨打“1元水性笔”拍卖页面上公布的法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通了龙子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电话,但是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对这件事不了解,不予评论。记者提出联系该法院研究室,该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不过,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昨天在官方微博上发表了《关于龙子湖区法院拍卖一支黑色水性笔问题的回复》。回复称:“针对我院的执行裁定书上出现的拍卖一支水性笔问题,我院进行认真调查,造成该事件产生的原因是,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出现失误,我们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昨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他们目前也在对此次事件予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律师

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公信

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向东律师。杨向东律师表示,从表面上看,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拍卖水性笔,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之所以在网络上引起大量的关注,主要还是水性笔的价值和欠款数额相差过大。

杨向东说,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种类很多,为何选择一元水性笔作为拍卖标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法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将严肃的网络拍卖行为程序化、形式化,弱化了执行效果,严重浪费了有效的司法资源,让法院的执行公信力大打折扣。法院通过网络对财产进行拍卖,主要是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的一种尝试,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的做法则与之背道而驰。

马悦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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