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赤砂糖”和“红糖”标识受罚

安徽法制报 2018-04-02 10:54 大字

本报讯 蚌埠一商家因为将“赤砂糖”和“红糖”标签混用,受到行政处罚。商家不服,申请复议,又和生产厂家联手起诉行政执法机关。近日,记者获悉,这一行政案件,经过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6年7月5日,蚌埠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蚌埠某商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货架上待销售的嘉鑫赤砂糖(纯正红糖)、太古红糖(赤砂糖)共计3袋糖,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于是予以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查明,该商场已销售嘉鑫赤砂糖(纯正红糖)23袋,太古红糖(赤砂糖)22袋。

蚌埠食药监局认为,赤砂糖生产标准号为QB/T2343,红糖的执行标准号为QB/T4561。受处罚的商场经营的产品配料标注为赤砂糖,但该产品标签上既标示“赤砂糖”字样又标示“红糖”字样,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于是,蚌埠食药监局对该商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商场未销售的3袋食糖和已销售的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商场提起行政复议,蚌埠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蚌埠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太古红糖”的生产者某糖业有限公司得知蚌埠某商场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食糖被处罚后,认为该处罚与其有利害关系,与该商场一起以原告的身份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蚌埠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蚌埠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为红糖是赤砂糖的俚语名称(即俗称),从古至今一直都作为同一类食糖,可相互代替,涉案的赤砂糖同时标签为红糖,并注明专用品名为赤砂糖及注明赤砂糖的配料,是符合食品标识、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不存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一审法院认为,红糖和赤砂糖属于不同的糖的种类,属性不同,不是等效名称。涉案的太古红糖(赤砂糖)于2015年11月3日生产,涉案的嘉鑫赤砂糖(纯正红糖)于2015年12月1日生产,此时,红糖、赤砂糖的相应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均有明确区分。原告应当通过明确标示的方式予以区分,使消费者明确认知所购买的是红糖还是赤砂糖,而不能认为红糖为赤砂糖的俚语名称就能混同使用。

(邵卫东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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