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骑行出事故 家长赔偿理应当

蚌埠日报 2018-03-22 14:52 大字

本报讯(赵丹)电动车方便快捷,但也是很多交通事故的“元凶”。近日,淮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肇事的案件。

2017年10月20日15时许,张某某乘坐马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淮李路李楼派出所东侧与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需负事故责任。

本案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马某某都是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父母安全意识淡薄、未尽监护义务进行了严肃批评。双方父母接受了批评,并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学校和家长要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障儿童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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