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得清的土地 理不清的亲情 记一桩宅基地纠纷
特约撰稿:孙 腾
故事
弃婴被收养成为一家人
故事的开始源于人性的美丽善良。
1985年,呱呱坠地的女孩因亲生父母的抛弃将独自面对这冰冷的世界。感谢上天的怜悯,这坠落人间的天使遇到了陶恒某一家人。某村村民陶恒某的母亲赵某某得知此事后,不忍心看到这无辜的小生命刚一出生就要面对残酷的世界,将其收养为自己的家人。收养时赵某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较差且经济条件有限,抚养了一段时间后心有余而力不足,便托付给其子陶恒某抚养,取名陶艳艳并且入了陶恒某家的户口,一直与陶恒某生活。这段故事不胫而走,被同村人传为佳话。
陶恒某同父异母的妹妹贾某也很喜欢家里的新成员陶艳艳,由于陶恒某年纪较大且经济条件不好,一直由贾某这个姑姑在蚌埠常年打工赚钱养家,照料当时年纪尚小的陶艳艳,主动承担了陶恒某一家人衣食住行的开销以及对陶艳艳的教育和培养,可谓无微不至。对于陶艳艳来说,贾某承担的角色不仅仅是姑姑,更像是一位母亲。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陶艳艳长大了。由于学习成绩不好,还在读高中时就有早早进入社会工作的想法,贾某担心不谙世事的陶艳艳刚进入社会会吃亏,便让其跟着自己一起在蚌埠打工,并为其提供吃住,将其留在自己的身边照看。
养女情窦初开坠入爱河
几年过去了,在蚌埠打工期间,陶艳艳认识了别村的王某某并坠入爱河,在未告知陶家人的情况下“私订终身”。2006年,陶艳艳搬入王某某家里居住,与王某某同居,并且未办理结婚登记。
得知此事后,陶家人起初是强烈反对,但考虑女大当嫁,最后只得无奈默许。看到自己的孩子这样草率决定了自己的终身大事离开陶家,在对男方家未充分了解情况下就这样与他人同居,陶家人的心里五味杂陈,就像心头肉被割去了一块。这桩婚事也为以后的事端埋下了伏笔。
养父暮年养女不曾赡养
上世纪上半叶出生的陶恒某,作为村里计划经济时期唯一考上大学的人,被同村人钦佩和羡慕。但读大学期间身患肝病,由于家里条件差长时间无法治愈,无奈退学又回到农村,并一直没有结婚。
直到晚年,陶恒某才经别人介绍与一位智障妇女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生育一小女儿。由于陶恒某生活的拮据,一直没有经济来源,是村里的五保户,无法承担小女儿及智障妇女的生活开销。而陶艳艳从小到大也未向陶恒某尽过孝道,与丈夫王某某同居生育3个子女后,也一直对陶恒某不闻不问,陶恒某一家人基本的生活经常陷入困顿。
在这个困窘的时刻,亲情使然,陶恒某妹妹贾某与其丈夫秦某不忍心看到陶家这样的境况,主动承担起了陶恒某及其小女儿和智障妻子的衣食住行等所有生活的开销。
一份《赠与协议》导致亲情割裂
故事回到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八十年代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和1991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陶艳艳均获得承包地和宅基地。陶恒某于1989年自建了两间瓦房,但年久失修,现在早已不适合居住,无任何经济来源的陶恒某一家只能依靠妹妹贾某帮助,维持基本生活。
2006年,陶恒某与其妹妹贾某和妹夫秦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将破旧的两间瓦房及房屋所属的宅基地赠与其妹妹和妹夫,由他们新建房屋为其提供住处,并照顾陶恒某一家的生活及治病。贾某与秦某夫妇于是出资几万元将破旧的瓦房重建,供陶恒某一家起居生活。贾某与秦某夫妇自己也育有三个子女,即使在这样的经济压力下,也为陶恒某一家人尽可能地提供了帮助。
养女陶艳艳得知其养父与姑姑、姑父签订了《赠与协议》后,考虑到原先两轮土地承包时候分得的宅基地现在早已升值,表示了强烈的反对。随之在日后贾某夫妇新建房屋的过程中不断阻挠,同时在其公公和丈夫的怂恿下,一纸诉状将养父陶恒某、姑姑贾某、姑父秦某告上法庭,认为养父和姑姑、姑父的赠与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协议》因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属于无效协议。
养女陶艳艳的行为,让养父和姑姑、姑父始料未及,细细回想这二十多年对养女的养育,心里百感交集,一个原本和睦的家庭出现了破裂。
从2011年开始,养父陶恒某和姑姑、姑父与养女陶艳艳开始了漫长的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消耗的不仅是精力,更多的是这二十多年的亲情。
可怜的陶恒某坐在被告席看着对面原告席上的养女百感交集,年近八旬的老人在庭审时几度流泪。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前后耗时三年,最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
冰冷的判决书把法律法规都说清楚了,却理不清人间亲情。故事的结束也许让许多人产生许多感慨。
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使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申请。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村民对宅基地的权利系以户为单位享有。一个户口的所有家庭成员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属于共同共有。而所谓共同共有就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认为:陶艳艳系陶恒某的养女,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在该户的家庭成员,在单独分户或将户口迁出之前,对本户宅基地使用权享有权利,该《赠与协议》涉及财产是陶恒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因此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由此确认该协议无效。
从本案事实来说,由于陶恒某经济拮据无法养活自己的一家人,而已出嫁的养女陶艳艳也从不尽赡养义务,二十多年以来全是妹妹及妹夫照顾陶恒某生活。陶恒某心存感恩也是考虑到自己尚幼的小女儿无人照顾,而将自己仅有的宅基地赠与妹妹和妹夫,作为这么多年不求回报付出的补偿。
从法理上说,这种赠与行为确实侵害了共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案结事未了,从情理上说,陶恒某以后的生活仍需妹妹和妹夫帮助与支持。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宅基地的纠纷在农村很普遍,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流转等在农村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比较容易产生纠纷,法律风险较大,这也是各级法院法官较为难处理的案件,只能尽量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点。
作者单位: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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