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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养狗有法可依

蚌埠日报 2017-12-29 14:01 大字

□《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既考虑养犬人的利益,又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限制

本报讯(记者 何沛)近日,由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以法律手段严格规范养犬行为,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养狗数量激增的情况下,“狗患”也随之泛滥。部分养犬人不能善始善终,将狗随意丢弃,致使流浪犬随处可见;部分养犬人遛狗不分时间、不戴狗链,放任狗在公共场合随地大小便等等。养犬产生的问题,涉及到公众安全、市容环境、卫生防疫、邻里关系等诸多方面。狗虽小,“狗事”却不小。《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查处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杀狂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及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等违规携犬外出行为的查处;农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与管理,犬只的预防接种,犬只免疫证的发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养犬行为规范设定等方面,结合了本地的现实情况,既考虑了养犬人的利益,又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力促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和谐。如将市区建成区、各县的城区列为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带领犬只到户外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准养证号牌,及时清理粪便等;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市民不得出户遛犬等。

据悉,《办法》共二十五条,对养犬的管理与监督、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可操作性较强、管理手段科学、处罚依据较明确,将引导养犬人自觉依法、文明、健康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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