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化肥 获刑又领“禁止令”
2018年10至11月,被告人纪某某在经营怀远某化肥有限公司期间,以每吨1150元的价格向贡某某(已判刑)销售自己非法加工的掺混肥110吨,贡某某又经张某某介绍将该批肥料以每吨1800元向周某、罗某某等人销售。2018年12月21日,经怀远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测,该批掺混肥主要养分指标不合格,系伪劣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化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区影响经评估,被告人纪某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用资料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化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影响农业生产。在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的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用资料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此举意在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再触犯同类罪名犯罪的环境相隔离,以起到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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