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起贪心!盗窃共享单车被判刑

蚌埠日报 2019-07-04 08:53 大字

本报讯(刘晓龙)近日,怀远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件,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董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9年2月13日21时许,董某在怀远县榴城镇移民小区堤坝处,将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投放于怀远县境内的一辆两轮共享电动自行车盗走。快松果公司员工邵某某发现该车移动轨迹异常遂报警。次日,邵某某从董某处寻回电池盖、电池锁已被破坏的被盗共享电动自行车,董某另赔偿车辆损失费3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法官提醒,共享单车是运营公司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毁坏,否则,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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