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先用后批”协议为啥合法?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7-02 10:54 大字

■ 本报记者胡明兵

“虽说俺们是农民,但也知道征地要有省政府批文,没有批文征用土地属于违法行为,可法院为什么判这份用地协议有效呢? ”6月28日,怀远县万福镇镇西村一村民向记者提出疑问。

他通过微信给记者传来一份签订于2009年5月5日的 “用地协议书”,协议是当地一家公司与万福镇镇西村签订的,双方约定,该公司使用该村土地50余亩,每亩32000元。村民告诉记者,此时,该地是农用地,并没有被批准征收,直到2014年10月,才有了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他们认为先签协议占地,后被批准,所以该协议无效,将该公司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

怀远县法院认为,该公司与万福镇镇西村在征得镇西村瓦房三组负责人同意后签订的用地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手中,得到领款户村民的认可,系合法有效。因此,镇西村瓦房三组要求判用地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1月29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镇西村瓦房三组的诉讼请求。

镇西村瓦房三组不服判决,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蚌埠中院认为,怀远县2014年第6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诉争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公司在诉争土地上进行工矿仓储建设,符合批准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5年8月,蚌埠中院驳回村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都认为这份用地协议有效,可明明这是在没有土地批文的情况下签订的用地协议,“协议在先、批文在后,协议怎么能有效呢? ”镇西村村民不解。

对此,安徽大学法学院吕斌老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虽然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没有获得批文,但后来省政府对该地块的审批行为,是对该用地行为的一种追认,该协议在获得批文时,就是有效的协议。本报法律顾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韩宝老师的看法和吕斌老师基本一致。他告诉记者,村民如果在省政府批文下达之前起诉,可能就是另一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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