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有权分配集体征地款吗?马城镇领导说不行,省农委专家说可以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6-05 11:30 大字

[摘要]马城镇领导说不行,省农委专家说可以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征地款能不能分?这个问题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孝仪村引起广泛讨论:村民要求分钱,镇政府不让分,双方谁也不肯妥协,都认为自己合法,这事就这样一直拖着。

3月初,孝仪村一至四组村民到本报反映,他们四个村民组共有50多亩地被征用,征地款近200万元,村民要求将这笔钱在各组内进行分配,可是镇领导就是不同意。

不少村民认为,被征收土地属于村民组,因此,其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组所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应由村民组村民集体研究决定。他们已经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将此次征地补偿款依法在组内进行分配。

孝仪村村委会主任吴华杨告诉记者,这片土地是二轮承包时留下来的预留地,并没有分到各家各户名下,因此,并不属于任何一户的承包地,但确实是属于一至四组的地,征地款属于各组所有。现在,村民组村民要求在组内分配征地款,村委会同意,可是镇里不同意,为此,相关部门还找他谈话,要求他写了检查。

对此问题,马城镇政府在给村民的一份回复材料中写道:二轮承包时,孝仪村一至四组共剩余土地150亩(包括本次征地涉及土地),全部作为集体招标地,未进行人均发包,发包后剩余的土地归各生产小组所有。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作为各生产小组集体资金,按现行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建议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而孝仪村一至四组村民对此并不认同,“既然是建议,我们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反正是我们的钱,是分钱还是建设公益事业,理应由我们自己作主。 ”

日前,记者来到马城镇政府,该镇相关领导表示,征地款属于各村民组集体所有,但是只能用于组内公益事业,不能在组内分钱。分钱的话,属于私分集体资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由乡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徽省农委调研员秦仲华认为,私分集体资金,应该是指少数人不经过全组人同意,私自瓜分集体资金。根据相关法律,只要全组大部分人都同意分钱,应该属于一种村民自治行为,不属于私分集体资金,也就不存在处分及追究刑责问题。

记者注意到,《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孝仪村一至四组部分村民认为,不允许他们在组内分配征地款,这是镇政府强行剥夺他们的自治权利,剥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们将坚持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周策认为,这笔资金,可以拿出来一部分由成员分享,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具体怎么分配、使用,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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