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七张银行卡 受人指使悔当初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嘉)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的漏洞,专门帮助骗子干起了骗领银行卡的勾当。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判定解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2016年5月29日至6月22日期间,被告人解某受潘某的指使,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怀远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寿县支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四次,其中三次得手,共骗领三张银行卡。最后一次因被当场发现,犯罪未遂。2016年5月8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解某受陆某指使,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舒城大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市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市裕龙支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四次,得手四次,共骗领四张银行卡。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加之被告人解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一起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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