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提供假证据,原告被罚款一万元

新安晚报 2021-04-08 09:41 大字

本报讯向法庭提供伪造的证据,自以为能逃脱法律制裁,没想到后果很严重。近日,针对当事人黄某提供伪造证据材料严重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固镇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近日,固镇县法院受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庭审中,针对争议的焦点,原告黄某当庭出具了一份被告签名的重要证据材料,而被告胡某田对其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法官多次向原告黄某询问该证据的真实性,黄某一直坚称是被告胡某田亲自书写,最后法官向其释明了伪造证据的后果,并让其签订保证书,黄某仍存侥幸心理,不向法官陈述事实。

最终,本案进入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为签名并非被告胡某田本人所签。承办法官当即向原告黄某打电话,通知其到法院领取鉴定报告,并再次向其询问证据的真实性,黄某意识到自己伪造的证据可能被查出来了,最终向法官承认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

鉴于黄某严重违反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承办法官多次询问下拒不向法庭陈述事实,直至司法鉴定结果出具才不得不承认,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承办法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惩罚措施,黄某承诺将按期缴纳罚款并承认错误。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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