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名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骂”小心触法担责

淮河晨刊 2020-10-20 08: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刘柱)因琐事产生纠纷,竟遭对方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辱骂、诋毁,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近日,固镇法院杨庙法庭调解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2018年5月,原告魏某为被告李某装修厨房,装修完毕并正常使用一年多后,厨房墙角处出现起皮,墙皮开始脱落。李某认为装修质量有问题,遂给魏某打电话,魏某未能及时到场维修。气愤之下,李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辱骂、诋毁魏某的视频。魏某看到视频后与李某沟通,但结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魏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网络平台进行负面评价及辱骂,侵害了魏某的名誉权。因双方系朋友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最终同意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魏某造成的影响,恢复魏某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案件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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