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放烟花被炸伤获赔25万元

淮河晨刊 2019-03-15 08:32 大字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增添了节日的气氛,放鞭炮是小朋友春节最快乐的事情。但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的小朋友也不在少数。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意外伤害赔偿纠纷。

三无烟花炸伤儿童

2017年1月底,春节前夕,固镇县杨庙乡街头洋溢着节日的气氛。章先生像往年一样,在附近商店购买了一板名为“TOP815”烟花,每板5枚。虽然烟花上均是英文字母,章先生无法识别烟花的性能,但并没有多想。

2017年2月2日,大年初六,对于章先生一家来说,注定是个难忘的日子。当天15时许,年仅4岁的儿子晨晨从家里拿出这板烟花准备燃放,不料刚点燃火捻子,烟花就爆炸了,晨晨右手被严重炸伤。家人见状,立即将晨晨送往固镇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又先后转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总共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27344元,孩子的手因此留下了永久性伤害,机能大大受损。

晨晨家人找到烟花销售商——好望角商店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家人随后将好望角商店、固镇县双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及烟花生产企业浏阳市澄潭江仰山鞭炮烟花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消费者认为,好望角商店未对销售的烟花进行告知、说明,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三个被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惩罚性的连带赔偿。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都须谨慎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之一的浏阳市澄潭江仰山鞭炮烟花厂已于2017年11月13日注销。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除了固镇县双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调解之前已经支付给晨晨的赔偿款外,公司还要一次性赔偿受害人25万元。法官认为,这是一起消费者购买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27条第5项也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此,本案中烟花制作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未尽到提示、警示的说明义务。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潜在的危险和后果,燃放前应该谨慎、仔细阅读烟花的燃放方法、地点和注意事项,谨防出现意外伤害。同时,作为生产商和销售商,也应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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