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司机“故意杀人”

安徽商报 2018-07-11 11:30 大字

50岁的杨某某是安徽省固镇县人,马鞍山市供电公司职工,一次晚饭之后,他酒驾开车在半路上追尾,原本是一起交通事故,最终他却因为自己的冲动,将对方司机撞倒后碾压致死。近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最终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2016年12月20日20时46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雪铁龙轿车行至马鞍山湖西路与湖南路交叉口,左转时追尾郭某驾驶的长安轿车。

郭某下车查看情况时,见杨某某欲驾车逃离现场,便拦在杨某某车前予以阻止。杨某某继续驾车前行,将郭某顶在轿车前引擎盖上,强行左转弯后继续行驶。

随后郭某被甩下,他爬起后拉开车门进入杨某某车内,杨某某驾车载着郭某向前行驶。随后,杨某某欲弃车逃跑,郭某发现后下车拦在前面。

杨某某见状,又启动车辆,一脚踩离合器、一脚踩油门,使发动机发出巨大轰鸣声威胁郭某,郭某仍然拦在车前。杨某某气愤下猛踩油门将郭某撞倒在地,车辆向前行驶1米多,杨某某观察发现郭某的大部分身体已被压在车下,随后倒车逃离现场。杨某某行驶了一段距离后,调转车头又倒车返回案发现场,后轮再次碾压到郭某时才停车。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郭某全身多处大面积挫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近日,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实习生卫梅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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