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在行驶途中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挂擦后倒地,致使席某创伤性脑出血,身体多处骨折。事发后,经交警部
2015年9月11日16时40分许,会宁籍男子席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在行驶途中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挂擦后倒地,致使席某创伤性脑出血,身体多处骨折。事发后,经交警部门前后两次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均认定席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据此,席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赔,但张某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定始终持有异议。
一审
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被告承担9.5万元
事发后,会宁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向白银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审请,2015年11月26日该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责令会宁交警大队对该案重新调查、认定,2016年3月1日会宁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认定,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并未发生变化。
本案经会宁县法院一审认定:席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会宁县城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左侧车道内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甘D牌照小型轿车发生挂擦,致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结合席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后综合征伤残等级为6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的伤残鉴定意见,法院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席某的诉求,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2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31.7万元损害赔偿,由张某、席某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据此,2016年10月24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承担30%的责任,即9.5万元,席某自己承担70%的责任,即22.2万元;驳回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严重错误
宣判后,张某认为,会宁县交警大队经复核后作出的会公交重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划分责任严重错误,遂于11月7日向白银中院提起上诉。
张某称,2016年3月1日作出的会公交重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描述的事实经过,没有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形成原因全面分析,对事故车辆的挂碰痕迹没有鉴定和分析说明,对整个事故的事实真相没有进行还原调查。据行车记录仪影像资料显示,2015年9月11日16时50分,其驾驶甘D牌照小轿车沿滨河西路由西雁颐馨家园向会宁县城方向,在机动车快车道正常行驶,在车头已超过同向行驶在慢车道内的席某驾驶的无号电动摩托车时,席某单手违规操作机动车,突然变更车道逆向行驶,右手把由前向后呈抛物线与其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右后侧发生挂擦,席某左侧倒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
横向安全距离到底是多少?交通法规中未做具体说明
在会公交重认字[2016]第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记者看到,“经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综合分析结果为:当事人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其道内行驶的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张某驾车时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在这份重新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成因”中第一次认定的张某“未保持安全车速”的提法,在第二次中变更为“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宁大队事故中队办案人卢警官。卢警官说,事发路段还没有正式启用,但是路况符合通车要求。事发时,该路段还未安装机动车限速标志,事故原因认定为“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是根据发生事故必然是横向距离不在安全范围内倒推出来的结论,至于这个“横向安全距离”到底是多少,交通法规中没有做具体说明。
另据获悉,事发后,席某因涉嫌酒驾被刑事立案,2016年8月17日,会宁县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延伸阅读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兰州晨报记者亦采访了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朱振仪。
朱律师解答称,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有些事故的责任认定尽管已经过公安部门复核并重新认定,但当事人仍对事故责任持有异议,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就事故当事人损害赔偿角度而言,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作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整体仍遵循过错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评价当事人民事行为过错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过错;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查和认定;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过错行为,亦是人民法院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当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当事人仅有异议而无有效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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