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 为老乡出气 伤了他人害了自己
本报西林讯 黄某出于哥们义气,持刀具伤人,最终被判刑。6月21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缴获作案工具菜刀、小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2013年1月21日16时许,黄某在西林县某酒家三楼大厅发现老乡黄某某与该饭店职工杨某争吵打架,便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跑出来朝杨某身上砍了两刀。杨某躲闪了一刀,另一刀砍中其左臂至其左肱骨撕脱性骨折。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所受的伤为轻伤。黄某家属代其赔偿杨某医药费10476元、误工费与营养费6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宽容和书面谅解。黄某在西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畏罪潜逃,直至2017年5月8日才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故意采取暴力手段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黄某在西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畏罪潜逃,直至2017年5月8日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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