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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盗抢5只鸡 领刑3年6个月

右江日报 2016-10-14 00:00 大字

 

□韦

 

 

偷了5只鸡,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窜到西林县盗得5只鸡的云南省籍男子何某,未料到自己因此会领来刑罚。近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案情:

现年51岁的何某系云南省广南县底圩乡者戛村人,平时好吃懒做,经常做些小偷小摸的勾当。2015年11月14日晚8时许,何某窜到西林县古障镇周洞村农某兵家的养鸡场盗得5只鸡时,被农某兵及王某荣等当地群众发现并对其进行抓捕。期间,何科堂为了脱身即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与群众搏斗反抗,并将王某荣的左手小拇指砍伤,后因寡不敌众被群众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该规定,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2.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

本案中,何某在农某兵家的养鸡场盗得5只鸡,已实施了盗窃行为;何某在养鸡场实施盗窃的时候,被失主和当地群众发现,何某为了脱身便拿出刀具抗拒抓捕,并砍伤了抓捕的群众,符合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特征。显然,何某的行为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作上述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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