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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未得手 投案自首判两年

百色早报 2016-10-15 00:00 大字

抢劫啊  

本报西林讯  杨某在公路边实施抢劫时,因有人路过,他未能得手便仓皇逃离现场,后杨某投案自首。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抢劫罪,因他抢劫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获减轻处罚。

据查,杨某、向某(已判刑)密谋抢劫。2015年1月13日上午,杨某、向某坐上何某驾驶的汽车,途中,二人将何某诱骗至一公路旁,拿刀威胁何某交出钱财。其间,有路人经过,杨某、向某未抢到财物便仓皇逃离现场。同年12月22日,杨某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杨某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且在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熊保明 黄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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