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不旺毁人财物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本报西林讯
西林县一男子因近期自己经营的烧烤摊顾客稀少生意不旺,一气之下便放火焚烧他人财物,结果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近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现年46岁的黎某某在西林县城的句町文化艺术中心附近的河堤路做烧烤生意。6月26日凌晨4时许,黎某某收摊后发现受害人沈某某在其摊点旁边经营的儿童玩具充气蹦蹦床无人看守,顿时想起近期自己的摊点人气不旺、生意不佳,认为是这蹦蹦床引起的,遂决定将它毁掉。环顾四周无人,黎某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沈某某的蹦蹦床(价值7644元)烧毁。当天上午,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报案和视频监控录像将黎某某缉拿归案。案发后,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庭审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韦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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