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领他人高度酒 拒不退回成被告
本报西林讯
6月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黄某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华某青剑南春9瓶、贵州茅台8瓶或折价赔偿华某青10660元。
华某青系西林县某物流货送服务部的经营者。今年1月15日,黄某新在南宁市某物流货物托运部托运1件白酒。18日,黄某华同在该物流货物托运部托运2件白酒,其中一件白酒为52度剑南春共12瓶,另一件白酒为52度贵州茅台共12瓶。之后,黄某新以及黄某华托运的白酒均到达华某青经营的西林县某物流货送服务部。黄某新到华某青处领取白酒时,华某青误将黄某华托运的2件白酒发给黄某新。
2016年春节过后,华某青发现黄某新误领了黄某华的2件白酒后即向黄某新联系协商退还白酒的事宜。黄某新退还了3瓶剑南春、4瓶贵州茅台,余下的酒被黄某新消费。2016年3月4日,华某青将黄某新退还的3瓶剑南春和4瓶贵州茅台酒一并还给黄某华,余下的9瓶剑南春、8瓶贵州茅台酒华某青折价赔偿给黄某华。黄某华于当日向华某青出具收据,载明赔偿金额为10660元,其中剑南春酒价值为3780元(9瓶×420元/瓶),贵州茅台酒价值为6880元(8瓶×860元/瓶)。之后,华某青多次向黄某新追偿,黄某新均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新取得黄某华的2件白酒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应予返还。黄某新之前已经将3瓶剑南春、4瓶贵州茅台返还黄某华,华某青又向黄某华折价赔偿余下未返还的9瓶剑南春、8瓶贵州茅台共计10660元。虽然余下的9瓶剑南春、8瓶贵州茅台已经被黄某新消费,但是酒并非不可替代物,故华某青要求黄某新返还华某青损失1066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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