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他人卡内现金 领刑受罚得不偿失
本报西林讯
拾得他人信用卡,不想办法退还给失主,而是领取现金占为己有,谁知到头来却犯了法,不仅被判刑,还被罚款。8月2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英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害人苏某于2012年9月18日到西林县某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记从自动取款机内将银行卡取走。稍后,王英到该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苏某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里,且取款机处于可取款操作界面,便临时起意,在不需输入密码的情况下,点击取款按钮,四次(每次2000元)将苏某银行卡里的8000元人民币及银行卡取走。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英在其配偶的陪同下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8000元现金和银行卡。
8月2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法作出上述判决。□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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