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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被伤害 受害人有过错也担责

右江日报 2016-12-30 00:00 大字

 

□黄忠佐

俗话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在生活中,如果两个人发生了矛盾,是互相礼让还是互相打击报复呢?有这样两个人,就是因为在处理矛盾的时候不妥当,诉至法院,结果双方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今年月日,陆某某参加本屯的屯内道路水泥硬化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一些石块掉到邻屯村民周某某位于道路旁边的责任地里,周某某当场发牢骚并将掉到地块中的石头扔回路面上。陆某某见状立即上前与周某某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冲突,周某某动手将陆某某扳倒压在地上,经在场村民制止后周某某停手走开。谁知,陆某某起身后追打周某某,双方发生扭打,经村民劝阻双方才停手。事后,陆某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住院治疗天花去医疗费.元。事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无效后,陆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元。

审理:

该案件经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陆某某和周某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欠妥当,导致当事人受伤后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都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某应承担%过错责任,陆某某应承担%的过错责任,陆某某在事故中发生的合理合法费用为.元。据此,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陆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的%共计.元,陆某某自己承担%的损失计.元。

法理分析:

本案中,周某某先动手扳倒陆某某引发双方案件事故,依法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某在周某某停止扳倒走开后追打周某某,导致双方再次发生扭打,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周某某和陆某某依法应分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和次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陆某某%的经济损失、陆某某自己承担%的损失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合理适当的。从本案的判决可以清楚看出,在人身、财产等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案件中,除法律规定外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即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也要担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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