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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5元车费 男子持刀行凶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不服,已提起上诉

南国今报 2016-08-22 08:12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苑长军 实习生林虹彤 通讯员黄丽研)陶某来到田东县探望分居的妻子,但没如愿。考虑到没有车费回老家厦门,他便打算用自行车“碰瓷”捞钱,但因搭乘三轮摩托车时与司机发生冲突,于是将司机捅死。此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19日,被告人提起上诉。

陶某今年31岁,福建人。去年初,妻子和陶某因家庭纠纷闹矛盾,妻子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到老家田东县祥周镇。2015年4月25日,陶某从厦门搭车来到祥周镇,本想挽救感情,却没有找到妻子和女儿。他翻看口袋,发现仅剩两三百元,根本不够回老家的路费,于是动起“碰瓷”捞钱的歪脑筋。

陶某偷来一辆自行车,藏在祥周镇一公路旁,准备用于“碰瓷”。去年4月28日晚,陶某打算“出手”,他拦下古某某(女)驾乘的三轮摩托车前往藏匿自行车的地点,双方约定路费为20元。不过,司机古某某赶到距离目的地仅有几百米的地方,嫌路程太远,要求加收5元路费,结果引发冲突。

陶某称,古某某停车后,让他下车,并让他支付25元钱。他想到自己生活不如意,又被摩的司机“欺负”,顿时怒火攻心。于是从裤兜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司机古某某刺去,之后逃离现场。

事发两天后,陶某逃到田阳县城,想到没钱可用,再次想到“碰瓷”捞钱的把戏。他偷来一辆自行车,“碰瓷”一辆轿车,但弄假成真,被轿车撞成轻伤。车主报警,他被110民警送到医院检查身体。他担心杀人一事行迹败露,趁机逃离医院。事后,他逃到南宁,被警方抓获。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为5元车费发生争吵时,持水果刀不计后果朝被害人古某某身体连刺十多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陶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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