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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买奔驰 欠款被起诉

百色早报 2015-10-30 12:33 大字

 

本报田阳讯

 

 

2015年10月26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依法判令韦某成向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及尾款72367.35元、违约金10855.13元;判令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韦某成用于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2年11月4日,韦某成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韦某成与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价款为288000元。2012年11月7日,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韦某成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该公司购买韦某成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并将该车回租给韦某成,车辆所有权自放款激活日起归韦某成所有,韦某成支付全部租金及尾款并且租期结束日已届至后车辆归其所有。如韦某成逾期付款,则支付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被告违约,则按融资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该公司与韦某成签订了抵押合同,韦某成将该车抵押给该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向被告履行了融资义务,但韦某成尚欠原告租金和尾款的数额为72367.35元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成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韦某成应当向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和尾款72367.35元、违约金、律师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10855.13元(即72367.35元×15%),韦某成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抵押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潘少勇

 

龚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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