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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并供他人吸食“神仙水” 一男子获刑9年被罚15000元

百色早报 2014-07-04 00:43 大字

 

本报百色讯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并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阿兵(化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3月14日20时许,李阿兵让农某某租一部越野车并相约结伴前往田阳县城,李阿兵将装有24瓶“神仙水”的袋子藏匿在该车副驾驶座座位下。当晚21时许,李阿兵与农某某接上好友许某丙、许某甲、张某某、池某霞、许某乙等人后一起从靖西县城出发前往田阳县城。当车辆行驶至靖西县新圩路段时,许某丙向李阿兵索要毒品吸食,李阿兵便将“神仙水”交给许某丙、池某霞、许某乙吸食。当晚22时许,李阿兵等人驾车经过德保县足荣收费站,被德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拦截盘查。民警在该车副驾驶座座位下查获李阿兵藏匿的“神仙水”,共393.49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神仙水”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陆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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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陶新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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