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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触碰氧气罐被压身亡

百色早报 2014-06-19 00:48 大字

 

本报田阳讯

 

 

20个月大的幼儿小肖刚会走路,重心不稳,走起路来一摇一摆,一天,小肖在邻居家门口行走时,触碰邻居立放的氧气罐,氧气罐突然倒下压伤小肖,经抢救无效死亡。邻居与小肖父母亲,相互指责对方有过错,为赔偿事宜对簿公堂。6月16日,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邻居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小肖父母合理经济损失128652.73元;小肖父母监护失职,自行承担30%的责任,自负其合理损失52301.17元。

小肖的父母肖某、杨某在田阳县坡洪镇租房经营一间电瓶销售店,与之相邻的许某在同一条街自家房里经营一个铝合金门窗加工店。2012年12月5日上午11时,肖某在租房门口的街道做工,杨某在其租房的门口边掰青菜边看儿子小肖。过了一会儿,小肖独自走到许某家门口的走廊,不慎触碰到许某立放在家门口用于氧焊的氧气罐,氧气罐倒下压中小肖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发后,小肖父母与许某互相指责对方应当承担小肖死亡之责。坡洪镇人民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多次主持双方协商处理丧葬赔偿事宜。

2013年1月2日上午,坡洪镇人民政府联合司法所、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许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12.8万余元,签字后先付款6万元,余款于2014年1月2付清。许某支付6万元后,以其受胁迫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余款。肖某、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21164.2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作为氧气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将氧气罐立放于家门口,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经核定各项合理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

□严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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