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校内被马蜂蜇伤致死 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 蔡 明 通讯员 刘 亮
一男子进入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摘马蜂窝,不幸被蜇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百色市公安局、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门卫王某告上法庭。记者6月4日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审结。法院判决由死者自行承担70%责任,门卫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百色市公安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捅马蜂窝
男子被蜇身亡
2011年10月26日上午,黄某打电话给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的门卫王某,称要到该校内租房。王某经学校相关人士同意,便让黄某到实地了解租赁房屋事宜。随后,黄某赶到学校与王某一起吃中饭时得知学校内的一棵苦楝树上有一个马蜂窝。
饭后,黄某来到树下准备爬上树摘马蜂窝,王某安排他人搬来梯子,并从宿舍拿来刀、绳子、雨衣给黄某。黄某穿上雨衣,拿着刀、绳子从梯子往树上爬,只爬到一半,就有大批马蜂从蜂巢飞出,黄某被马蜂蜇伤脸部和腿部,从梯子上下来之后不久就昏迷了,虽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百色市公安局、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门卫王某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5.8万元。
法院判决
其担主要责任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马蜂窝较大,马蜂已经在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内的树上筑巢一段时间,且该蜂巢离该校饭堂、特警宿舍楼较近,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马蜂窝的存在不知情,应当认定学校对校园安全疏于管理,导致马蜂在校园内筑巢而未能采取任何安全防范及警示措施,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该学校是百色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学校的行为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百色市公安局承担。
门卫王某明知黄某要去摘马蜂窝,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对黄某有协助行为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黄某对摘马蜂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摘马蜂窝有可能发生危险和造成损害,但其仍然冒险行事,导致损害发生,黄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应承担70%责任,门卫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百色市公安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不服判决
上诉至市中院
不过,门卫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学校门卫,事发当天自己还在上班,所以其行为应属于履行职务,损害后果应该由单位法人即市公安局来承担,于是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二审认为,事发当天,黄某与王某在王某处一起吃饭喝酒过程中提出摘马蜂窝,基于是熟人、朋友关系,王某主动提供梯子、绳子的行为属王某个人行为,并不是学校要求死者黄某到学校来摘马蜂窝,也没有授权门卫找人来摘除蜂窝,门卫给其朋友提供工具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与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无关,更与市公安局无关。据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门卫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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