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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避而不还朋友变成冤家

百色早报 2012-08-14 05:57 大字

 

本报田阳讯

 

 

原告黄卫东与被告甘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经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甘妮偿还原告黄卫东借款16万元。

黄卫东与甘妮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20日,甘妮以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黄卫东借款16万元。黄卫东给甘妮出具借条并约定该借款于同年8月2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甘妮以暂时无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而且避而不见,朋友变冤家。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于今年5月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

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甘妮没有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不到庭,视其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相关法律,遂做出上述判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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