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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该如何维权?□本报记者 蔡明 通讯员 马振山

百色早报 2012-07-05 06:14 大字

 

交通事故无疑像一条毒蛇,谁都害怕。虽说交通事故让人生畏,但是一些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意外发生。事故既已发生,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如何正当处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事故发生想“私了”

 

1000元买一条命

今年1月9日,德保县辖区210省道45公里加150米处发生了一起货车碾压木板车致人死亡的交通逃逸案。事故受害者周某因头部受到剧烈撞击,由于肇事者张某擅自与伤者用1000元钱“私了”,从而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死亡。

办案民警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与该事故有重大关系的张某某正在百色市区,办案民警于1月10日在一汽车服务站发现了正在维修的嫌疑车及其驾驶人张某某。经询问,张某某描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事发时驾驶人是其父张某,当时被害人周某尚有意识,但神志不清,由于语言交流不畅,于是张某塞给周某1000元现金便驾车离开现场,导致周某离开现场500米左右便倒地身亡。

在田阳县田州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押回德保县公安局。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不要轻易“私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该如何处理?交警提醒广大读者,如果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一定不能因为自己当时没事,害怕到医院检查麻烦就匆忙与车主“私了”。

交警提醒,车主不管遇到什么事故,第一时间报警最重要,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受害人受伤严重无行为能力的除外),等待交警部门前去调查处理。

当然,现实中很大一部分车主发生轻微事故后都认为“私了”方便。因此,如果只是很轻微的交通事故,受伤者确实无大碍,经双方协定可以“私了”,但是应该记下对方车牌号码,行驶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记下简单的事故原因,碰撞部位(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现场拍照保留证据),谁的责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一些当时不能发现的损伤在日后显现而无法向侵权人主张。

维权:受害者可按部就班进行维权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该如何维权呢?

交警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

 

受害者应报警,并保护现场之后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为以后索赔工作做准备,这是首要的。其次,在交警抵达事故现场后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大小以及日后索赔的重要依据。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然后,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伤残级别的不同,赔偿数目也有较大差异。

之后是申请调解。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申请调解之后下一步就是诉讼。交警调解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由交警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在经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对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如何索赔?如果行为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首先介入案件,开展侦查工作。侦查完毕,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时,受害者即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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