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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应在8月份退休,却在7月底犯事—— 糊涂民警“天亮尿床” □本报记者 蔡 明 通讯员 张馨月

百色早报 2014-04-05 04:04 大字

(资料图)  

罗某原是百色市的一名交通民警,退休前一个月他却晚节不保,伙同他人非法收受4万元并帮助其逃避处罚,2013年10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来应该退休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的他,如今却深陷牢狱,让人唏嘘不已。在罗某事发后,其所在单位由上而下开始了大整顿,罗某的例子还被制作成警示片进行反腐教育。

收到举报  民警“带队”上路查车

罗某本应在2012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就在这年7月下旬,他却出事了。

据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7月20日,杨某国(该案的另一涉案人)接到举报称,有一私自运输烟叶的大货车要从百隆高速公路永乐路段经过,即与杨某明(另案处理)联系当日休班的民警罗某,以及罗某所在单位协警员黄某(另案处理),四人一起商量后决定,前往高速公路拦截该辆货车。

据黄某事后证言讲述:2012年7月20日早上,黄某经过农校对面的一个洗车场,看见罗某也在洗车,就一起聊天。不久,杨某国和杨某明两人开着车来洗车场,说有一辆货车从云南方向开来,车上可能有违禁品。于是四人就一起坐车到高速公路交叉匝道等候。在等候时,罗某穿上了警服。不一会儿,他们果然看见一辆疑似大货车开来。罗某叫黄某去拦车,他则和杨某国去检查司机的相关证件。他们上车检查时发现有烟叶的味道,罗某就决定将司机和车带到城东路的一个停车场继续检查。经检查发现车上除了烟叶外没发现其他违禁物品。

既然检查到货车有私运烟叶的嫌疑,身为公安民警的罗某本该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及时将案件移交烟草部门处理。往时罗某都会这样做,但这次他却选择了另外的“路子”。

停车场内  双方“谈拢”4万元

原来,早在高速公路的匝道上车被拦下时,货车司机就恳求罗某不要扣他的车,并答应给2万元予罗某等四人。但是罗某坚持“把车开到停车场再说”。

据大货车其中一名司机袁某称:事发前他们为一名不知道名字的老板运送烟叶至靖西,行至百色东收费站附近时被穿警服的罗某等四人拦下盘问,便对四人说车上运的是烟叶。但对方却说,不管车上装什么,先把车开出高速公路再说。

到了停车场后,经检查,一名自称姓黄的“黄警官”(后经确认为杨某国)将袁某拉到一旁,并表达了只要给钱就不扣车的意思。考虑到还要靠这辆货车谋生,袁某两人马上答应给钱。随后,袁某打电话给老板,但老板在电话中只答应给几千元。不过,“黄警官”称少于4万元就免谈。

而杨某国在供述中称,在拦下大货车时,货车司机就表示给2万元然后让他们走。到了停车场,一名司机又说,当天去了4位“民警”,就给4万,希望不要扣他们的车。杨某国将此告诉罗某,罗某让他提供一个银行账号给司机,于是杨某国马上用手机发了一个银行账号给司机。

7月20日15时许,袁某的妻子打电话告诉他钱已经汇出去了。而“黄警官”也确认已经收到汇款。

利令智昏   主动护送非法运烟车

钱虽然汇了,不过袁某和另一名司机杨某某也有自己的想法,万一就这样出发再被交警拦截岂不是又要被“罚款”一次?于是他问“黄警官”,“给你们那么多钱了,如果路上再被举报怎么办?”“黄警官”表示不会的,不会有人举报他们的。而且罗某也当场答应会在前面替他们“开路”,带他们出田东境内。

可情况没有罗某等人想象的顺利。答应给袁某等人“开路”后,罗某交代杨某国、杨某明和黄某先后离开停车场。

在进入田东收费站时,田东县交警就将袁某开的货车拦下。货车被拦下后,罗某开小车在离货车前面几十米的地方停下,并询问田东交警是什么情况。发现车里有一名穿警服的人员,田东的交警只简单跟罗某说了几句话,罗某就驾车离开了。

“当时我们在高速公路拦下一辆大货车,发现有一辆黑色小车停在离货车几十米的地方,我便上前去询问。”田东县一名交警证实,当天16时许,他们拦下货车后发现一辆可疑小车,当他上前询问时发现对方穿着警服,就简单地打了一下招呼对方就开车走了。后来同事告诉他那是罗某。

意识到出事后,罗某慌了,马上打电话给杨某国,说袁某的货车在田东被拦下了,并让杨某国赶紧将钱退还给司机。杨某国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马上打电话给袁某。但是此时司机袁某的电话却打不通,罗某就交代杨某国千万不要动那笔钱。第二天,罗某让杨某国、杨某明商量着怎么将钱退还给对方,但是最终还是没退成。2012年7月24日,两人决定将钱取出,由罗某交至百色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并投案说明相关情况。

欲“捞一把” 罗某晚节不保

法院认为,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向他人收受贿赂款4万元;身为公安人员,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却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其行为又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于罗某的辩护人称,罗某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积极退赃,有自首表现。经法院查明,罗某虽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前,主动将收受的4万元贿赂款交到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但案发后涉案人员是应纪检部门的通知到指定地点投案,而且罗某在供述案件中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完,因此辩护人的观点不被法院采纳。鉴于罗某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涉案烟叶也被相关部门收缴,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法院因此酌情对罗某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罗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共3年有期徒刑。杨某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期3年。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理。

罗某、杨某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不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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